越南政府给以下国家的公民免签证: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日本、韩国、丹麦、纳威、芬兰、瑞典、泰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及各东盟其他国家。
越南给以下国家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免签证:
1、从2009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公民,不区分入境目的,免出入境越南签证为期不超过15天如果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由国家的有权机关发的合格护照有至少3个月效期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3207/2008/QĐ-BNG 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8年12月10日免签证给俄罗斯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2、从2004年7月1日,韩国及日本公民不区分护照种类(实际上主要用给普通护照因为日本及韩国跟越南已有协议免签证给公务护照及外国护照)免签证入越南不超过15天如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日本或韩国的有权机关给的合格护照,护照限期至少3个月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09/2004/QĐ-BNG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4年6月30日免签证给日本及韩国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3、从2005年5月1日,丹麦、纳威、芬兰、瑞典公民免签证入越南不区分护照种类及入境目的如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如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由国家的有权机关发的合格护照有至少3个月效期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808/2005/QĐ-BNG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5年4月13日免签证给丹麦、纳威、芬兰、瑞典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4、东盟秘书办的官员,东盟的公民(不包括缅甸)免签证到越南如居住时间不超过30天,不区分护照种类
公安部及外交部的通告04 /2002/TTLT/BCA-BNG号在2002年1月29日指导实现21/2001/NĐ-CP议定2001年5月28日详细规定实施外国人到越南出入境、居住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