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及外交部的04/2002/TTLT/BCA-BNG联讯通告在2002年1月29日颁发指导实现政府在2001年5月28日颁发的21/2001/NĐ – CP 号议定详细规定外国人在云南施行入境、处境、居住的法令。
在通告小五规定越南签证有以下的标志:
A1签证:越南A1签证提供给政府、国会、中央党及国主席的各代表团及代表团有职务相当于部长、副部长、中央省里及城市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各亲属、助理跟随。
A2签证:越南A2签证提供给外国代表机关的成员及亲属、助理跟随。
A3签证:越南A3签证提供给来到外国代表机关的工作人或来看望外国代表机关的成员。
B1签证:越南B1签证提供给与最高人民检查法院工作, 人民最高法院,各部,各机关相当部,政府属机关,中央的省里、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及中央机关的各人民组织、团体、群从。
B2签证:越南B2签证提供给来到越南实施国家有权人给许可证的投资项目人。
B3签证:越南B3签证提供给来与越南企业工作的人。
B4签证:越南B4签证提供给来驻越南办事处、经济、文化的组织分支,各其他外国专门组织,非政府组织的驻越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C1签证:越南C1签证提供给来越南旅游的游客。
C2签证:越南C2签证提供给来越南的其他目的的人。
D签证: 越南D签证给来越南而没有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邀请的人。
D类的签证有效期为15天; 其他种类的签证有效期为30天以上。
另外根据各国家的要求还有一种给外国人来越南豁免签证为期不超过15天或30天。参考豁免签证的国家名单:
豁免越南签证的国家名单
越南政府免签证给以下国家的公民: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日本、韩国、丹麦、纳威、芬兰、瑞典、泰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及各东盟其他国家。
越南免签证给以下国家普通护照的外国人:
1、从2009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公民,不区分入境目的,免出入境越南签证为期不超过15天如果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由国家的有权机关发的合格护照有至少3个月效期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3207/2008/QĐ-BNG 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8年12月10日免签证给俄罗斯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2、从2004年7月1日,韩国及日本公民不区分护照种类(实际上主要用给普通护照因为日本及韩国跟越南已有协议免签证给公务护照及外国护照)免签证入越南不超过15天如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日本或韩国的有权机关给的合格护照,护照限期至少3个月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09/2004/QĐ-BNG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4年6月30日免签证给日本及韩国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3、从2005年5月1日,丹麦、纳威、芬兰、瑞典公民免签证入越南不区分护照种类及入境目的如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如答应以下的条件:
具有由国家的有权机关发的合格护照有至少3个月效期从入境起
具有车票往返运输或去其他国家
不属于不允许入越南的对象
(808/2005/QĐ-BNG号的规定由外交部部长颁发2005年4月13日免签证给丹麦、纳威、芬兰、瑞典国家带普通护照的公民)
4、东盟秘书办的官员,东盟的公民(不包括缅甸)免签证到越南如居住时间不超过30天,不区分护照种类
公安部及外交部的通告04 /2002/TTLT/BCA-BNG号在2002年1月29日指导实现21/2001/NĐ-CP议定2001年5月28日详细规定实施外国人到越南出入境